編者按:
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強調,聚焦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資密集、資源集中的領域和環節,堅決查處國企改革等方面的腐敗問題,持續懲治國有企業腐敗問題。近期,集團黨委印發工作方案,對開展利益輸送、設租尋租、化公為私專項整治進行安排部署。為更好地促進專項整治取得成效,集團紀委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上摘錄了一些關于利益輸送的概念、特征等知識以及典型案例,旨在引導廣大員工反躬自省,為思想系上“安全帶”,給行為加裝“防護網”,以案為鑒,以案促改。
★知識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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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利益輸送?
是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將公共利益轉換成私人利益的活動過程,其實質是公權力的私有化使用。
二、利益輸送的特征
利益輸送的行為涉嫌構成受賄罪。具體特征是:
1.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3. 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
4.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利益輸送有哪些種類
根據利益輸送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利益輸送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是貪污侵占型。是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將本人可支配和控制的公共利益直接轉移給自己。如,以購買辦公用品、參加會議培訓、公務接待等名義虛假或多列經費開支的行為,雖然表面上看似具有合法性,但實質是借機套取公共資金私分或據為已有的不正當行為;再如,國有企業破產清算或改制過程中,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利用職權隱匿企業資產,進行“體外運作”,趁機侵占歸為己有的行為。
處理:從定性上看,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在違紀層面可能構成本人侵占公私財物,占用公物等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職務違法層面可能構成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本人謀取私利,違反規定從事或在與營利性活動,兼任職務、領取報酬職違法行為;犯罪層面可能構成貪污罪、職務侵占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犯罪行為。
二是親友謀利型。是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將本人可支配和控制的公共利益轉移給自己的近親屬、情婦(夫)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此類行為比較典型的包括: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投資入股;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特定關系人經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產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銷售產品等。
處理:從定性上看,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違紀層面可能構成利用職權為親屬、特定關系人在工程招標、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利等違反廉潔法紀律的行為;職務違法層面可能構成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私利,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取私利等職務違法行為;犯罪層面可能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濫用職權罪等犯罪行為。、
三是權錢交易型。是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向請托人輸送公共利益,作為回報,請托人以現金、干股、房產等形式向公職人員或其特定關系人輸送私人利益。
處理:從定性上看,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違紀層面可能構成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親屬、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等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職務違法層面可能構成賄賂、向公職人員贈送有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等職務違法行為;犯罪層面可能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等犯罪行為。
四是權權交易型。是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對方的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處理:從定性上看,違紀層面可能構成相互利用為對方及其親屬、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等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職務違法層面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等職務違法行為;犯罪層面,如果該種利益輸送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罪。
以投資分紅為名變相受賄
案 例 五
2003年至2011年期間,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平湖分公司政企客戶部副經理俞華,伙同平湖市廣播電視臺原副臺長張凱洲等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該市廣電、電信及移動系統網絡建設的頂管工程承接過程中,為某建設有限公司胡某謀取得益,以“投資分紅”為名共同受賄合計現金280余萬元,俞華實得70余萬元。另查明,俞華伙同他人為某水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王某謀取利益,共同收受賄賂合計現金12萬元,其實得4萬元。2012年,平湖市紀委給予俞華開除黨籍處分。2013年俞華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處罰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內外勾結猖狂“吞”煤
案 例 六
2017年5月至12月,淮北煤業恒源芬雷祁東選煤廠洗煤(生產)車間原主任兼工會主席王偉,把掌管的洗煤車間當成了自己的家產,伙同車間的部分員工“靠煤吃煤”、以權謀私,擅自指使該廠4名員工,違反操作規程,多次采取分時分段往入倉或落地的中煤中摻精煤、把精煤直接落地等方式,讓特定客戶以中煤價格拉走精煤,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約548萬元。期間,王偉通過祁東煤礦經營管理部有關人員牽線搭橋,與特定客戶內外勾結,索取賄賂款計5萬元,2020年6月,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發布判決結果:王偉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處罰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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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
轉載自:—貴州交建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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